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代理银行名单。执收单位需要委托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在财政部门公布的代理银行名单中选定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非税收入,并及时划转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