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收非税收入。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权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