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但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为缴款人缴款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