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但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为缴款人缴款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