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不得拒绝缴纳。对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