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