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负有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