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