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节目、公益广告,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禁止宣扬家庭暴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不得制作与刊播渲染、展示家庭暴力的节目和广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