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以暴制暴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