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和相关产业集群建设,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协调推动软件产业跨区域合作。

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动软件产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引领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