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软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