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支撑第四十三条有效企业用于软件研发人员的薪酬,购买或者租用自主安全可控的软件以及云服务、数据服务、算力服务的费用,可以纳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成本,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软件产业领域科研和产业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