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支撑第四十二条有效支持软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