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支持软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