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版权、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盗版软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