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政策指导、专利快速预审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