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软件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依法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软件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软件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承担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