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同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反映软件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