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反映软件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