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特色优势软件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积极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业高地,赋能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