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支持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发者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开源社区建设,举办开源技术交流活动,营造开源开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生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开源生态建设推进机制,完善开源贡献度与人才评价、商业化价值评估挂钩的创新价值评价机制,加强开源人才队伍建设、开源风险防范和重点开源企业培育,在项目孵化、社区运营、创新平台、文化传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动开源软件项目的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