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停车资源紧张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权属单位、个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供机动车停放。

在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标准规范,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住宅小区内部和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住宅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车要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供机动车临时停放。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