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以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承租尚未处置的配建停车设施泊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通行,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规定的前提下,经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对车辆停放管理进行约定,明确对车辆违约停放的劝导、处理等措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车辆停放管理有关事项。
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损坏绿地。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