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经营者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明显的风险提示。

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制定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采用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