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注册信息,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情况;(二)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三)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四)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的方式;(五)挂失、补办、转让方式;(六)退款渠道、退款规则;(七)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八)争议解决方式。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