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注册信息,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情况;

(二)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

(三)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

(四)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的方式;

(五)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六)退款渠道、退款规则;

(七)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