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自首次发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注册信息、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向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向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相关信息。

书面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市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