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督促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