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

法律、法规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