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