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