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