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在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