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房以及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等轻质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清理或者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前款规定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