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五)为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