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未实现供电企业接收并管理到户的住宅小区,其供配电设施应当移交给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经改造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