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实现供电企业接收并管理到户的住宅小区,其供配电设施应当移交给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经改造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不得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