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联合报装要求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提供供电报装服务,对供电配套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供配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与现场勘查、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在供配电设施隐蔽工程掩埋或者封闭前进行中间检查。
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