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校验结果。用户对校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