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电表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