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电表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