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