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用电业务。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装表接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