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移动客户端等,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电价、收费标准,以及办理接入、增容等用电业务的程序和时限等信息,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监督权。

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