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汶口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培训指导,促进居民、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鼓励、引导大汶口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物业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鼓励将文化遗址保护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