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