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大汶口文化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定考古工作规划和保护预案,并按照田野考古规程实施。发掘出土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