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