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