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汶口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遗址保护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大汶口文化遗址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