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相关遗存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等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