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与排水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管径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并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