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排水设施;

(四)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区域或者个人专用、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