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