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结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