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油烟;

(四)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

(九)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